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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忠:想象的干預司法——重評司法地方保護主義
關鍵字: 中國地方政府干預司法官員賄賂司法地方保護主義法律界圈子五、一審程序中的上級法院介入
理性的當事人從不必然按照書齋安樂椅上研究者鍵盤敲擊出的文字指示來行動。如果有兩種以上方式(EU(B)i,i≥2)都可以實現(xiàn)(訴訟收益-成本)-風險量值>0,那么,當事人一定會選擇(訴訟收益-成本)-風險量值諸方式中,效用最大的一種(EU(B)i>EU(B)i-1)。實踐中,當事人更多選擇是(案件勝訴收益-搜尋上級法院法官成本-賄買上級法院法官成本-賄買法官成本)-風險量值1-風險量值2>0這一種方式,而不是尋求地方黨委、人大官員這一方式。
以前述的六個指標值,來測評賄買上級法院法官這一方式。
(一)搜尋成本
首先,與能對法院案件進行介入的數(shù)量有限的3-5位黨政干部相比,在法院內(nèi)部,因為審判關系,能介入一審法院案件的不僅是上級法院院長、主管院長,也包括對口的上級法院審判庭的內(nèi)勤、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長(常任)、副庭長、庭長。由于中國法院編制的分布是倒置的金字塔型,級別越高的法院,人數(shù)越多,對口業(yè)務庭的上級法官數(shù)量層層遞增,上級法院的千根線,都系在下級法院一根針上。目標數(shù)量較大。
其次,《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限制的地域任職回避,僅限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長(常任)、普通審判員、助審員,均不在避籍、回避主要成長地任職范圍,這些法官管理者和法官生于斯、長于斯,血親、擬制血親、同學、親朋、故舊在本地眾多,對于當事人來說,低搜尋成本地找到一個上級法院目標法官,較之找到能“打招呼”的黨政官員容易得多。
再次,搜尋到上級法院法官的概率極高的更重要原因在于律師的居間。與前述搜尋到能與黨委、人大主要干部進行居間的關系人十分困難的狀態(tài)相比,能與法官居間的一個重要角色是律師。而長期在各個級別的法院所在地,以訴訟為主營業(yè)務的律師,有相當部分與本人主場所在地的法院各庭法官有各種人情關系。
這表現(xiàn)為以下形態(tài):律師是合法、公開介入訴訟,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人員,以該身份為介質(zhì)、橋梁,可以提供法律服務形式遮蔽之下的居間作用;某個律所和律師所提供的敞開式法律服務的內(nèi)容和優(yōu)勢,以及律師個人的出身、交往等特殊關系,以名片發(fā)送、網(wǎng)頁介紹、報紙廣告以及餐桌飯局、聚會時的言談夸口、博客、文章等各種方式廣而告之,昭告天下;律師服務遵守“出租車排隊法則”,只要客戶能支付得起費用,服務對象無差別,為任何向他們尋求服務的客戶提供服務。
最后,從可選擇性看,如前述,法官與黨政干部相比,黨政干部事權較寬,有意貪腐的官員可在職位提拔調(diào)動、房地產(chǎn)項目、工程發(fā)包、安排貸款等多個領域,有受賄空間且風險較小,而有意貪腐的法官,唯有“吃案件”一途,較之黨政干部,貪腐的法官對尋價的律師具有更強的迫切性甚至主動性,創(chuàng)租者和尋租者能在一起案件中心領神會,此后即一拍即合。
從搜尋成本角度審視,在實踐中,法官和律師具有錯綜復雜的親密關系,使得以律師為渠道找到法官,極為便捷。兩者的親密關系有以下形態(tài):
1.法官的配偶和子女從事律師工作,此現(xiàn)象極為普遍,以致需要連續(xù)發(fā)司法文件進行規(guī)范。
2.法官辭職、退休后擔任律師或律所顧問,雖不得再在原法院進行代理,但是無法根絕幫其他律師介紹案件、牽線、分成。
3.因強調(diào)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建設,排斥從其他途徑進入法院,律師和法官群體逐漸均為法學院科班出身者,許多法官和律師是法學院的師生、校友、同學,甚至同門師兄弟。
4.法學院教師極高比例地擔任兼職律師,而許多法官在法學院擔任法律碩士兼職導師甚至博士生導師,法官在職讀學位、到法學院參加業(yè)務培訓,法學院教師到法院掛職,加深了彼此的業(yè)緣。5.部分刑辯律師和法官,雖然沒有親緣、血緣、業(yè)緣、同學等緊密關系,但部分貪腐的法官,刻意結識部分不良律師,雙方長期合作,彼此信任,結成介紹案件—利益均沾共享意義的“法律共同體”。
所以,在訴訟當事人游走、搜尋于各家律所時,尋獲具有此種交易能力的律師極為容易。即使受托律師本人沒有直接關系,尋找到目標法官都并非難事,原因是律師圈所發(fā)揮的作用。
社會互動研究的一個基本范疇是“圈子”。圈子的一個特征是內(nèi)成員/局內(nèi)人彼此共享一些成員之外的人不知悉的信息、規(guī)則。
從事訴訟業(yè)務較多的律師,對于圈內(nèi)哪位律師與哪個法官或庭長、院長有特殊默契,大都心中有數(shù)心照不宣。只要當事人具有強支付能力,委托律師會直接與目標律師進行聯(lián)系,以共同代理人的方式進行合作,收益分成。即使是案件訴至最高法院,尋找到與相關法官,甚至主管院長有私密關系的律師進行勾兌,都不斷有案例披露。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被認定的受賄罪共五起,金額為390萬元,其中四起為收受律師陳卓倫、陳文以及北京某高校教師趙某某的賄賂,向下級法院或本院承辦人打招呼、作出書面批示。
因此,從交易達成的可能性來說,通過地方黨委、人大介入案件,除極個別有強交易能力的當事人之外,對絕大多數(shù)當事人屬于不可能。而通過律師居間上級法院是普遍可以達致目標的行為。即使對于跨市、跨省訴訟,案件發(fā)生在本人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之外、距離極遠的外地法院,找到避籍、交流任職的當?shù)攸h委、人大主要官員,幾乎不可能,但通過法院所在地律師居間,與主審法官建立暗線聯(lián)系,并非難事。
在鄭天翔院長做報告的1986年及此后的幾年中,中國法律服務市場極不發(fā)達,從業(yè)人員的社會活動能力也不足。因缺乏替代性手段,尋求以案外方式介入訴訟的當事人,求諸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的官員,幾乎是唯一形式,所以極其突兀。在律師數(shù)量從1986年的2萬人上升到2014年的27萬人,尤其是律師的來源、構成,以1992年為起點,逐漸發(fā)生大變之后,如果在訴訟中當事人意欲以非正當方式切入案件,對居間角色的扮演,黨政官員基本被律師替代。
實踐中,通過上級法院干涉案件的步驟通常是:當事人→律師→上級法院法官。這與前述通過賄買官員的方式相比,環(huán)節(jié)少,交易成本極低。
- 原標題:司法地方保護主義話語批評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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