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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關鍵字:導讀該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網(wǎng)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據(jù)正義網(wǎng)11月18日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fā)布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
據(jù)了解,在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齊某利用其擔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強奸2名幼女、猥褻多名幼女,該案經(jīng)最高檢抗訴,最高檢檢察長列席最高法審委會發(fā)表意見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指導案例對各地檢察院依法準確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證據(jù)審查判斷標準和適用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規(guī)定提出明確指導意見。
在駱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駱某以虛假身份在QQ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其自拍裸體圖片傳送給其觀看。辦理該案過程中,審判機關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駱某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該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網(wǎng)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同時,在辦案中應當及時固定電子數(shù)據(jù),全面收集客觀證據(jù)。
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長期、多次被繼母于某毆打,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檢察機關以虐待罪對其提起公訴。審判階段,法院認為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當庭對被告人于某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該指導案例一是明確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屬于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的情形,檢察機關應及時提起公訴。二是指出結合犯罪情節(jié),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可有針對性地向法院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三是強調(diào)對于不適宜繼續(xù)擔任撫養(yǎng)人的,檢察機關可建議、支持相關單位和個人提起變更撫養(yǎng)權,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此案的辦理,進一步彰顯了檢察機關注重綜合運用刑事、民事檢察等手段,最大限度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司法保護。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近年來,性侵、虐待兒童的惡性案件屢屢發(fā)生,嚴重侵害未成年權益,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和諧穩(wěn)定,此類犯罪必須予以堅決嚴懲。最高檢將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等三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案件作為指導性案例發(fā)布,一方面展現(xiàn)了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權益保護的堅決態(tài)度,另一方面旨在通過指導案例明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統(tǒng)一認識,準確適用法律,提升辦案質(zhì)效。此次發(fā)布的指導案例與以往不同的是,隱去了案件當事人個人信息、案發(fā)地點、辦案單位等可能使被害人身邊的人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jié)等內(nèi)容,這也是為進一步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譽權、隱私權,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記者采訪了解到,除了通過下發(fā)指導案例促進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提高執(zhí)法辦案水平之外,各級檢察院還通過適時發(fā)送檢察建議的方式,進一步推動校園安全建設,預防侵害未成年人身權利特別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發(fā)生。日前,最高檢向教育部發(f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建議有針對性地加強頂層設計,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幼兒園兒童和中小學學生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校園預防性侵害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嚴肅處理有關違法違紀人員。該檢察建議得到了教育部高度重視。
據(jù)介紹,最高檢向教育部發(fā)出檢察建議后,各省級檢察院也將該份檢察建議書抄送本省教育主管部門及主管省(區(qū)、市)領導,同時報送了本省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情況。多個檢察院很快收到了該?。▍^(qū)、市)領導重要批示及教育部門的落實反饋意見。11月9日,貴州省政府有關負責人收到檢察建議后明確表示,要加大工作力度,確保該省幼兒園、中小學校校園安全。該省教育廳負責人也明確表示,將以此次檢察建議的辦理為契機,從提高認識、建章立制、強化人防技防等綜合防控、強化師德師風教育、嚴格責任追究和加強警示教育等方面全力抓好校園安全管理。11月6日,四川省政府有關負責人明確指示該省教育廳認真落實好最高檢的檢察建議,全面排查校園安全存在的問題,主動對接公檢法等部門,嚴格執(zhí)行法律制度,壓緊壓實安全責任,確保校園安全穩(wěn)定。重慶市委、市政府也表示要對侵害學生的教職工員工從嚴處理、堅決清除,加強市教委和檢察院信息溝通與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之路任重道遠,檢察機關將立足監(jiān)督職責,繼續(xù)與社會各界攜手,不斷加大懲治和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努力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全力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文字:徐日丹)
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jīng)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現(xiàn)將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等三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42-44號)作為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發(fā)布,供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11月9日
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
(檢例第42號)
【關鍵詞】
強奸罪 猥褻兒童罪 情節(jié)惡劣 公共場所當眾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齊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縣某小學班主任。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齊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及宿舍查寢等機會,在學校辦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處多次對被害女童A(10歲)、B(10歲)實施奸淫、猥褻,并以帶A女童外出看病為由,將其帶回家中強奸。齊某還在女生集體宿舍等地多次猥褻被害女童C(11歲)、D(11歲)、E(10歲),猥褻被害女童F(11歲)、G(11歲)各一次。
【要旨】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陳述穩(wěn)定自然,對于細節(jié)的描述符合正常記憶認知、表達能力,被告人辯解沒有證據(jù)支持,結合生活經(jīng)驗對全案證據(jù)進行審查,能夠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的,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guī)定的從嚴處罰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至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相當?shù)?,可以認定為該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
3.行為人在教室、集體宿舍等場所實施猥褻行為,只要當時有多人在場,即使在場人員未實際看到,也應當認定犯罪行為是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
【指控與證明犯罪】
(一)提起公訴及原審判決情況
2013年4月14日,某市人民檢察院以齊某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對其提起公訴。5月9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9月23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生效后,報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2013年12月24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14年11月13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重新審理,作出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齊某不服提出上訴。
2016年1月20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二)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及再審改判情況
某省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終審判決確有錯誤,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案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2017年3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席法庭,辯護人出庭為原審被告人進行辯護。
法庭調(diào)查階段,針對原審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檢察員著重就齊某辯解與在案證據(jù)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有無其他證據(jù)或線索支持其辯解進行發(fā)問和舉證,重點核實以下問題:案發(fā)前齊某與被害人及其家長關系如何,是否到女生宿舍查寢,是否多次單獨將女生叫出教室,是否帶女生回家過夜。齊某當庭供述與被害人及其家長沒有矛盾,承認曾到女生宿舍查寢,為女生揉肚子,單獨將女生叫出教室問話,帶女生外出看病以及回家過夜。通過當庭訊問,進一步印證了被害人陳述細節(jié)的真實性、客觀性。
法庭辯論階段,檢察員發(fā)表出庭意見:
首先,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1.各被害人及其家長和齊某在案發(fā)前沒有矛盾。報案及時,無其他介入因素,可以排除誣告的可能。
2.各被害人陳述內(nèi)容自然合理,可信度高,且有同學的證言予以印證。被害人對于細節(jié)的描述符合正常記憶認知、表達能力,如齊某實施性侵害的大致時間、地點、方式、次數(shù)等內(nèi)容基本一致。因被害人年幼、報案及作證距案發(fā)時間較長等客觀情況,具體表達存在不盡一致之處,完全正常。
3.各被害人陳述的基本事實得到本案其他證據(jù)印證,如齊某臥室勘驗筆錄、被害人辨認現(xiàn)場的筆錄、現(xiàn)場照片、被害人生理狀況診斷證明等。
其次,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奸罪情節(jié)惡劣,且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對此不予認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
1.齊某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齊某利用教師身份,多次強奸二名幼女,犯罪時間跨度長。本案發(fā)生在校園內(nèi),對被害人及其家人傷害非常大,對其他學生造成了恐懼。齊某的行為具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guī)定的多項“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的情節(jié),綜合評判應認定為“情節(jié)惡劣”,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2.本案中齊某的行為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公共場所系供社會上多數(shù)人從事工作、學習、文化、娛樂、體育、社交、參觀、旅游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具備由多數(shù)人進出、使用的特征?;趯ξ闯赡耆吮Wo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明確將“校園”這種除師生外,其他人不能隨便進出的場所認定為公共場所。司法實踐中也已將教室這種相對封閉的場所認定為公共場所。本案中女生宿舍是20多人的集體宿舍,和教室一樣屬于校園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相對涉眾性、公開性,應當是公共場所?!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認定為當眾猥褻。本案中齊某在熄燈后進入女生集體宿舍,當時就寢人數(shù)較多,床鋪之間沒有遮擋,其猥褻行為易被同寢他人所感知,符合上述規(guī)定“當眾”的要求。
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堅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理由是:一是認定犯罪的直接證據(jù)只有被害人陳述,齊某始終不認罪,其他證人證言均是傳來證據(jù),沒有物證,證據(jù)鏈條不完整。二是被害人陳述前后有矛盾,不一致。且其中一個被害人在第一次陳述中只講到被猥褻,第二次又講到被強奸,前后有重大矛盾。
針對辯護意見,檢察員答辯:一是被害人陳述的一些細節(jié),如強奸的地點、姿勢等,結合被害人年齡及認知能力,不親身經(jīng)歷,難以編造。二是齊某性侵次數(shù)多、時間跨度長,被害人年齡小,前后陳述有些細節(jié)上的差異和模糊是正常的,恰恰符合被害人的記憶特征。且被害人對基本事實和情節(jié)的描述是穩(wěn)定的。有的被害人雖然在第一次詢問時沒有陳述被強奸,但在此后對沒有陳述的原因做了解釋,即當時學校老師在場,不敢講。這一理由符合孩子的心理。三是被害人同學證言雖然是傳來證據(jù),但其是在犯罪發(fā)生之后即得知有關情況,因此證明力較強。四是齊某及其辯護人對其辯解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或者線索的支持。
201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會議審議本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并發(fā)表意見: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書認定的齊某犯罪事實、情節(jié)符合客觀實際。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客觀證據(jù)、直接證據(jù)少,被告人往往不認罪等特點。本案中,被害人家長與原審被告人之前不存在矛盾,案發(fā)過程自然。被害人陳述及同學證言符合案發(fā)實際和兒童心理,證明力強。綜合全案證據(jù)看,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能夠認定原審被告人強奸、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二是原審被告人在女生宿舍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紤]本案具體情節(jié),原審被告人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應當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三是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依法應當改判。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指導意義】
(一)準確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證據(jù)審查判斷標準
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jù)的審查,要根據(j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按照有別于成年人的標準予以判斷。審查言詞證據(jù),要結合全案情況予以分析。根據(jù)經(jīng)驗和常識,未成年人的陳述合乎情理、邏輯,對細節(jié)的描述符合其認知和表達能力,且有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被告人的辯解沒有證據(jù)支持,結合雙方關系不存在誣告可能的,應當采納未成年人的陳述。
(二)準確適用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規(guī)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guī)定,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guī)定了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的七種情形。實踐中,奸淫幼女具有從嚴懲處情形,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至四項相當?shù)?,可以認為屬于該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例如,該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奸淫幼女多人”,一般是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本案中,被告人具備教師的特殊身份,奸淫二名幼女,且分別奸淫多次,其危害性并不低于奸淫幼女三人的行為,據(jù)此可以認定符合“情節(jié)惡劣”的規(guī)定。
(三)準確適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規(guī)定
刑法對“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guī)定了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適用這一規(guī)定,是否屬于“當眾”實施犯罪至為關鍵。對在規(guī)定列舉之外的場所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場所具有相對公開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場,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表明:學校中的教室、集體宿舍、公共廁所、集體洗澡間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在這些場所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條、第23條、第25條
駱某猥褻兒童案
(檢例第43號)
【關鍵詞】
猥褻兒童罪 網(wǎng)絡猥褻 犯罪既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駱某,男,1993年7月出生,無業(yè)。
2017年1月,被告人駱某使用化名,通過QQ軟件將13歲女童小羽加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學生后,駱某仍通過言語恐嚇,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絕并在QQ好友中將其刪除后,駱某又通過小羽的校友周某對其施加壓力,再次將小羽加為好友。同時駱某還虛構“李某”的身份,注冊另一QQ號并添加小羽為好友。之后,駱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對小羽進行威脅恐嚇,同時利用周某繼續(xù)施壓。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張,通過QQ軟件傳送給駱某觀看。后駱某又以在網(wǎng)絡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脅,要求與其見面并在賓館開房,企圖實施猥褻行為。因小羽向公安機關報案,駱某在依約前往賓館途中被抓獲。
【要旨】
行為人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裸體、敏感部位照片、視頻等供其觀看,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指控與證明犯罪】
(一)提起、支持公訴和一審判決情況
2017年6月5日,某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駱某犯猥褻兒童罪對其提起公訴。7月20日,該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法庭調(diào)查階段,公訴人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證據(jù):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證明駱某對小羽實施了威脅恐嚇,強迫其自拍裸照的行為;QQ聊天記錄截圖、小羽自拍裸體照片、身份信息等,證明駱某明知小羽系兒童及強迫其拍攝裸照的事實等。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fā)表公訴意見:被告人駱某為滿足性刺激,通過網(wǎng)絡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進行威脅恐嚇,強迫被害人按照要求的動作、姿勢拍攝裸照供其觀看,并以公布裸照相威脅欲進一步實施猥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猥褻兒童罪對其定罪處罰。
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是認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滿14周歲的證據(jù)不足。二是認定被告人利用小羽的校友周某對小羽施壓、威脅并獲取裸照的證據(jù)不足。三是被告人猥褻兒童的行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四是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針對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一是被告人駱某供述在QQ聊天中已知小羽系初二學生,可能不滿14周歲,看過其生活照、小視頻,了解其身體發(fā)育狀況,通過周某了解過小羽的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駱某應當知道小羽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二是證人周某二次證言均證實其被迫幫助駱某威脅小羽,能夠與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同時有相關聊天記錄等予以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駱某通過周某對小羽施壓、威脅的事實。三是被告人駱某前后實施兩類猥褻兒童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
1.駱某強迫小羽自拍裸照通過網(wǎng)絡傳輸供其觀看。該行為雖未直接接觸被害人,但實質(zhì)上已使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受到嚴重侵害。駱某已獲得裸照并觀看,應認定為犯罪既遂。
2.駱某利用公開裸照威脅小羽,要求與其見面在賓館開房,并供述意欲實施猥褻行為。因小羽報案,該猥褻行為未及實施,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一審判決情況:法庭經(jīng)審理,認定被告人駱某強迫被害女童拍攝裸照,并通過QQ軟件獲得裸照的行為不構成猥褻兒童罪。但被告人駱某以公開裸照相威脅,要求與被害女童見面,準備對其實施猥褻,因被害人報案未能得逞,該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系犯罪未遂。2017年8月14日,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駱某犯猥褻兒童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抗訴及終審判決情況
一審宣判后,某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均存在錯誤,并導致量刑偏輕。被告人駱某利用網(wǎng)絡強迫兒童拍攝裸照并觀看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且犯罪形態(tài)為犯罪既遂。2017年8月18日,該院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某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依法審查,支持某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
2017年11月15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抗訴。
檢察員認為:
1.關于本案的定性。一審判決認定駱某強迫被害人拍攝裸照并傳輸觀看的行為不是猥褻行為,系對猥褻兒童罪犯罪本質(zhì)的錯誤理解。一審判決未從猥褻兒童罪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實質(zhì)要件進行判斷,導致法律適用錯誤。
2.關于本案的犯罪形態(tài)。駱某獲得并觀看了兒童裸照,猥褻行為已經(jīng)實施終了,應認定為犯罪既遂。
3.關于本案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的規(guī)定,采取脅迫手段猥褻兒童的,依法從嚴懲處。一審判決除法律適用錯誤外,還遺漏了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導致量刑偏輕。
原審被告人駱某的辯護人認為,駱某與被害人沒有身體接觸,該行為不構成猥褻兒童罪。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駱某以尋求性刺激為目的,通過網(wǎng)絡聊天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進行言語威脅,強迫被害人按照要求自拍裸照供其觀看,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于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予以采納。2017年12月11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駱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指導意義】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的行為。刑法沒有對猥褻兒童的具體方式作出列舉,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認定。實踐中,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侵害了特定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的,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是通過QQ、微信等網(wǎng)絡軟件,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的,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檢察機關辦理利用網(wǎng)絡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的案件,要及時固定電子數(shù)據(jù),證明行為人出于滿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網(wǎng)絡,采取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供其觀看的事實。要準確把握猥褻兒童罪的本質(zhì)特征,全面收集客觀證據(jù),證明行為人通過網(wǎng)絡不接觸被害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與直接接觸被害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相同的性質(zhì)和社會危害性。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條、第19條、第25條
于某虐待案
(檢例第44號)
【關鍵詞】
虐待罪 告訴能力 支持變更撫養(yǎng)權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女,1986年5月出生,無業(yè)。
2016年9月以來,因父母離婚,父親丁某常年在外地工作,被害人小田(女,11歲)一直與繼母于某共同生活。于某以小田學習及生活習慣有問題為由,長期、多次對其實施毆打。2017年11月21日,于某又因小田咬手指甲等問題,用衣服撐、撓癢工具等對其實施毆打,致小田離家出走。小田被爺爺找回后,經(jīng)鑒定,其頭部、四肢等多處軟組織挫傷,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
【要旨】
1.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因年幼無法行使告訴權利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的情形,應當按照公訴案件處理,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并可以依法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
2.撫養(yǎng)人對未成年人未盡撫養(yǎng)義務,實施虐待或者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適宜繼續(xù)擔任撫養(yǎng)人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yǎng)權訴訟。
【指控與證明犯罪】
2017年11月22日,網(wǎng)絡披露11歲女童小田被繼母虐待的信息,引起輿論關注。某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門的檢察人員得知信息后,會同公安機關和心理咨詢機構的人員對被害人小田進行詢問和心理疏導。通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其繼母于某存在長期、多次毆打小田的行為,涉嫌虐待罪。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沒有向人民法院告訴的能力,也沒有近親屬代為告訴。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于某以涉嫌虐待罪立案偵查。11月24日,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次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投案自首。2018年4月26日,公安機關以于某涉嫌虐待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檢察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能夠相互印證,并得到其他家庭成員的證言證實,能夠證明于某長期、多次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致被害人輕微傷,屬于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涉嫌構成虐待罪。
2018年5月16日,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于某犯虐待罪對其提起公訴。5月31日,該區(qū)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本案。
法庭調(diào)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應當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fā)表公訴意見:被告人于某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法定、酌定情節(jié),建議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之間量刑??紤]到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緩刑,公訴人向法庭提出應適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最后陳述階段,于某表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并當庭認罪。
法庭經(jīng)審理,認為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支持提起變更撫養(yǎng)權訴訟】
某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本案中發(fā)現(xiàn),2015年9月,小田的親生父母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約定其隨父親生活。小田的父親丁某于2015年12月再婚。
丁某長期在外地工作,沒有能力親自撫養(yǎng)被害人。檢察人員征求小田生母武某的意見,武某愿意撫養(yǎng)小田。檢察人員支持武某到人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yǎng)權。2018年1月15日,小田生母武某向某市某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yǎng)權訴訟。法庭經(jīng)過調(diào)解,裁定變更小田的撫養(yǎng)權,改由生母武某撫養(yǎng),生父丁某給付撫養(yǎng)費至其獨立生活為止。
【指導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沒有能力告訴,應按照公訴案件處理,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對可能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可以建議禁止其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員虐待的案件,結合犯罪情節(jié),檢察機關可以在提出量刑建議的同時,有針對性地向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禁止被告人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督促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認真改造。
夫妻離婚后,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對未成年人實施虐待或者其他嚴重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不適宜繼續(xù)擔任撫養(yǎng)人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yǎng)權訴訟,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第26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jiān)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第14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9條、第17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7條
- 原標題:最高檢: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 責任編輯:于文凱
- 最后更新: 2018-11-18 12: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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