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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睿:臺灣政界最新問候語,“你犯了哪一條?”
【文/觀察者網(wǎng)專欄作者 王?!?
自6月21日國臺辦公布《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來,臺灣政界形成這么一個滑稽的現(xiàn)象:大家或明或暗互評某某人是否在這“懲治臺獨頑固分子22條意見”的范圍內(nèi)。不論立場明獨或暗獨,包括一些公認在懲獨“22條”內(nèi)的人,竟也使用“22條”來恫嚇他人。
聯(lián)華電子創(chuàng)辦人曹興誠自稱“堂堂正正的臺獨”,并警告藍營的連勝文與朱立倫等人都觸犯“22條”;綠營賴清德則說90%的臺灣人觸法,其秘書長林右昌更宣稱2300萬臺灣人都是“臺獨”……
這令人忍俊不住的現(xiàn)象恰恰說明:“22條”見效了。
“22條”有沒有效?
“22條”頒布后,“臺獨分子”標簽從過去由大陸方面指認,變成了臺灣內(nèi)部狗咬狗般相互指認。這一轉(zhuǎn)變反映了“臺獨”政治已成燙手山芋的景象。這樣的亂象只是那些連黃河都洗不清“臺獨”記號的人,為了取暖壯膽而揪團,走在窮途末路上罷了。
但如果真像藍綠高層所言,大陸“22條”對臺灣沒有管轄權;或真像曹興誠所言,《反分裂國家法》只是非法無效的國際笑話;那么,“你犯了哪一條”怎會成為臺灣政界的問候語?“臺獨”被視為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豈不正說明“臺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如今看來,一般臺灣人認識“懲治臺獨頑固分子22條意見”,顯然比認識美國“與臺灣關系法”要真實迫切得多。
首先是“22條”有沒有效的問題。
“22條”是就《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當中,針對分裂國家及煽動分裂國家的“臺獨頑固分子”所做的具體處理意見。所以,它不是臺灣當局和媒體所宣傳的“新法”,而是“反分裂國家法與刑法的臺獨專章”。
《反分裂國家法》 圖片來源:資料圖
一般臺灣人的疑問是:大陸的法律管得到我嗎?特別是在藍綠高層內(nèi)宣大陸司法對臺灣沒有管轄權的信息環(huán)境下。
其實一套法律管不管用,取決于它所背后的強制執(zhí)行力。美國以一套單方面國內(nèi)法性質(zhì)的“與臺灣關系法”為由,竟公然違反中美國際條約的義務與約束,靠的就是40年來足以踐踏國際法與國際公約的強制執(zhí)行力。美國無理,但有力。
只是時過境遷,美國已無力在臺?!皥?zhí)法”。自去年以來,解放軍的圍臺演練逐次收緊、所向披靡,實際沒收臺軍方在臺海的制海權與制空權。不僅美艦望風遠遁,更不聞臺方高層早說過的“第一槍”,這就是最直觀的證明。且要緊的是,大陸不但有力,還有理。
日前聯(lián)合國秘書長發(fā)言人已公開聲明聯(lián)合國的立場: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這與今年最新的中俄聯(lián)合聲明相同,也和絕大多數(shù)聯(lián)合國會員的立場相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聯(lián)合國常任理事國,而臺灣既不曾單獨為聯(lián)合國成員,也沒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國際條約承認臺灣為獨立于中國以外的政治實體。
駐法大使盧沙野直言臺灣問題是上世紀中國內(nèi)戰(zhàn)的遺留,這個遺留的問題被聯(lián)合國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因此,臺灣問題的存在,恰恰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繼承關系,而不是“互不隸屬的兩國論”。
至于藍綠高層內(nèi)宣的“中國司法無效論”,不僅要推翻上述國際法理的現(xiàn)實,還得否認國內(nèi)管轄的能力。然而在解放軍逐步展現(xiàn)圍臺制海制空執(zhí)行力的背景下,曹興誠、賴清德、林右昌等人紛紛揪團對號入座“22條”的舉動,豈不證明《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臺灣的管轄權?
畢竟,如果臺灣真是獨立于中國以外的政治實體,就不存在“臺獨”與“22條”了,也不存在臺灣作家李敖與盧沙野大使所說的“叛亂政權”。
駐法大使盧沙野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22條”針對誰?
既然有國內(nèi)外的法理依據(jù),又有全球數(shù)一數(shù)二的綜合國力為條件,那么“22條”的執(zhí)行力就不容等閑看待。換句話說,那是條不可逾越的政治與法律紅線。
比如“分裂國家罪”,對“臺獨”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處以十年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對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如“煽動分裂國家罪”,對“臺獨”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臺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以上兩罪,皆可并處沒收財產(chǎn)。再加上終身追責與缺席審判的特殊安排,“22條”勢將成為“臺獨頑固分子”難以抹滅的心理烙印。
同時,那也成為普通民眾與“臺獨”劃清界線的生活警鐘。因為,一般臺灣人在日常較可能踩線的情形是:“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政黨、團體、人員?!?
簡單來說,“22條”認定“去中國化或打壓統(tǒng)一”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03條第1款,是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這條意見指涉的臺灣人就多了,也是綠營高層據(jù)以宣稱臺灣人都是“臺獨”的主因。
畢竟最近30年來,島上比比皆是充任“去中國化或打壓統(tǒng)一”的共犯幫兇,試看:多少人在口語和字面上稱呼“中國(人)”為他者?又有多少人蔑稱“支那(人)”?
不過,“22條”主要追究“利用職權”的“臺獨”首犯元兇。
比如誰領軍13個研究生,篡改臺灣390多本教科書中的5000多處“不適當用詞”?又是誰主導與指揮執(zhí)行“去中國化”的課審與課綱?至于教科書出版商、編者、中小學教師,除非他們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別惡劣的影響(比如利用職權對大眾發(fā)表“以將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的言論或文章),否則他們并不在列。
至于“22條”中的第14條、第15條意見,明白給予“臺獨”犯者改過自新的機會,這種可逆的刑罰顯然是其他定罪處罰所未見聞的方式。從這個視角來看,“22條”針對“臺獨頑固分子”解釋《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用意,除了處罰,還有教育。
這種對“臺獨頑固分子”寓教于法的過程,也是對一般臺灣人的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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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 唐曉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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