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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無前例 三一重工子公司起訴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獲勝
關鍵字: 三一三一重工三一重工告贏奧巴馬三一重工告贏美國政府三一重工起訴美國政府向文波奧巴馬美國政府三一重工勝訴觀察者頭條海外投資頭條持續(xù)近兩年,歷經波折。有關三一重工旗下子公司狀告奧巴馬一事有了重大進展。美國時間周二(15日),哥倫比亞特區(qū)聯(lián)邦法院裁定,此前奧巴馬政府禁止三一重工旗下子公司拉爾斯(Ralls Corp)在美的一宗并購案,侵犯了對方的合法權益,該公司應當被允許質證。三一勝訴美國政府開了一個先例,將允許外國企業(yè)正式挑戰(zhàn)美國政府基于國家安全作出的禁令。
在長達47頁的裁決書中,法院命令白宮上交說明為何禁止拉爾斯公司興建風力發(fā)電廠的所有非機密文件。三一重工總裁向文波也從微博透露了三一告贏奧巴馬的消息。
向文波在微博中提到,美國東部時間7月15日上午10時許,美國哥倫比亞特區(qū)聯(lián)邦法院由漢得遜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維會金斯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就三一集團在美起訴奧巴馬和美國外商投資委員會(CFIUS)一案作出如下判決:1、三一集團在美關聯(lián)公司拉爾斯在BC項目中具有受憲法程序保護的財產權;2、奧巴馬下達的禁止拉爾斯公司俄勒岡在BC項目的總統(tǒng)愛令違反程序正義,剝奪了拉爾斯公司在BC項目中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美國政府需要向拉爾斯公司提供相應的程序正義,包括CFIUS/總統(tǒng)做出相關決定所依賴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關信息后回應的機會;3、CFIUS就BC項目針對三一各公司下達的各項命令不因奧巴馬總統(tǒng)令而下達自動規(guī)避法院的審查,初審法院應就拉爾斯公司對CFIUS各項命令的挑戰(zhàn)和訴求立案并進行實質審查。
“目前來看應該是個階段性的勝訴,但后續(xù)有什么影響,子公司項目是否重啟我們還在進一步核實。”三一重工品牌公關部長施奕青對媒體表示。
早在2012年9月,拉爾斯控股欲收購位于美國俄勒岡州海軍軍事基地附近的4座風力發(fā)電廠項目,但遭奧巴馬政府和美國外商投資委員會(CFIUS)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下令阻止。此后該公司便提出訴訟,指控奧巴馬政府越權。
中資企業(yè)勝訴白宮的法律案件前所未有。此案是第一宗挑戰(zhàn)CFIUS的審核流程案例。這宗案件的勝利,意味著美國以存在國家安全風險為由阻礙外資公司收購美國企業(yè)或商業(yè)項目未來可能存在挑戰(zhàn)。類似這種審查案件中,外資企業(yè)尤其中資企業(yè)收購美國資產屢屢遇阻的情況可能發(fā)生改變。
曾在政府貿易相關訴訟領域從業(yè)多年的Mayer Brown合伙人Timothy Keeler評論稱:“我認為這是個相當大的事情。這是史上首次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CFIUS)面臨嚴重的訴訟,也是美國政府歷史上第一次敗訴。”當前,中國聯(lián)想集團收購美國IBM公司的低端服務器業(yè)務也在接受CFIUS審查,最終結果尚未可知。
三一重工企業(yè)官網截圖
案件回顧:
早在2012年,《南方周末》就報道了這起著名的外企狀告美國總統(tǒng)案。
22年來,美國總統(tǒng)首次叫停外資收購案
2012年9月28日,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簽發(fā)總統(tǒng)令,以涉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中止了三一集團(以下簡稱“三一”)關聯(lián)公司Ralls在俄勒岡州Butter Creek風電場的四個風電項目。
據了解,這四個風電項目有一處在海軍的限飛空域之內,其余的距離軍事管制區(qū)不足5英里。根據公開資料,美國海軍在此進行低空轟炸和電子戰(zhàn)訓練,以及試驗無人駕駛飛機。
這是自1990年美國前總統(tǒng)布什否決一樁中國收購案以來,22年來美國總統(tǒng)首次直接出面叫停外資收購。
三一集團是中國第一、全球第六大重型機械設備制造商,也是2011年度中國排名前20的風電設備制造商。根據中國風能協(xié)會的統(tǒng)計,截至2011年底,三一出口至美國的風機已有12兆瓦。此前,Ralls公司在得克薩斯州已建成了Ralls Wind Farm風場,同時在建Sundown項目。
三一隨即反擊。10月1日,Ralls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qū)聯(lián)邦地方分區(qū)法院遞交訴狀,將奧巴馬總統(tǒng)列為被告。這也讓奧巴馬成為了首位因阻止外資并購被起訴的美國總統(tǒng)。
實際上早在9月12日,三一就已將美國外國在美(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CFIUS”)告上法庭,起訴理由是被告的行為“違法且未經授權”。CFIUS是負責裁定外資收購美國企業(yè)是否影響美國國家安全的多部委組成機構。
“兩被告不僅違背了721條款,也違反了美國的行政程序法,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得未經正當程序剝奪私有財產’,以及Ralls享有的平等保護的憲法權利。”Ralls案中方首席律師周慶對南方周末記者說道。根據721條款,如總統(tǒng)依據可靠證據判斷有外國人通過交易控制美國企業(yè),并有可能威脅美國家安全的,總統(tǒng)可中斷、禁止這些交易。
不過,作為CFIUS牽頭機構的美國財政部也不甘示弱。“我們認為這一訴訟沒有任何好處,我們打算積極地為該案辯護。”美國財政部新聞發(fā)言人Matthew Anderson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
史無前例 三一重工子公司起訴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獲勝
禍起海軍基地
禍端始自俄勒岡州的一處軍事基地。2012年3月,Ralls收購了美國TERNA能源有限公司擁有的四個風電廠,計劃全部使用三一制造的風電機組。
根據Ralls的起訴書,在并購發(fā)生前,美國聯(lián)邦航空管理局就審查了風電場的規(guī)劃位置,且在與國防部磋商后通過了規(guī)劃,得出了“沒有危害”的結論。
美國禮德國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亞太區(qū)總監(jiān)張晉蜀分析說,美國聯(lián)邦航空管理局和國防部早先的決定恐怕主要關注的是風力發(fā)電機是否會影響軍用飛機的飛行安全。
并購完成后,俄勒岡州海軍武器系統(tǒng)訓練場以影響軍事飛行訓練為由,要求其中的一處風場遷址,Ralls照辦。在一封2012年5月17日寫給當?shù)毓檬聵I(yè)委員會的信中,美國海軍對Ralls的“配合與體貼表示感激”。
不過,CFIUS一方的律師——美國凱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Farhad Jalinous卻表示,美國海軍在信中說,他們擔心新老位置上的風機都“可能對國家安全產生負面影響”,但是“我們目前沒有更好的選擇”,因為“新位置比老位置的危害要小一些”。
張晉蜀分析說,CFIUS后來的決定顯然更多基于情報安全的考慮,“風力發(fā)電機很多本身就是用遠端視頻控制的,所以美國人擔心中國人獲取敏感情報。”
“根據美國的相關法律和條例,拿到國防部等其他政府部門的‘免死牌’,并不意味著可以不理CFIUS的說法。”張晉蜀說。國防部是CFIUS的九個部委成員之一。
升級的審查
擔憂很快演變成了現(xiàn)實。直到收購完成,Ralls都沒有向CFIUS提出審查申請。而CFIUS在啟動審查程序后,對Ralls采取的措施則一再升格,直到最后搬來總統(tǒng)令勒令停建。
2012年6月,CFIUS聯(lián)絡了Ralls的代表律師,并邀請其提交一份“自愿審查申請”。6月28日,即收購結束后兩個月,Ralls同意自愿申報并提交了申請。
CIFUS曾建議Ralls推遲施工直到審查結束,并警告說:“如果繼續(xù)施工,CFIUS之后的任何不利決定帶來的任何損失的風險,都將由Ralls承擔。”
根據美國鼓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如果Ralls能讓風電場在當年12月31日之前并網發(fā)電的話,就可以從美國政府那里拿到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30%的一次性現(xiàn)金返還。
7月25日和8月2日,CFIUS以涉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分別作出兩次中間臨時裁決:Ralls公司必須停止修建這些風電場項目,在沒有獲得美國政府許可的情況下,也不能將風電場及建設風場所需設備出售。
而三一及其關聯(lián)公司Ralls為此損失慘重,先期投入的數(shù)千萬美元能否得到賠償尚無定數(shù),2500萬美元的可再生能源稅務優(yōu)惠不見蹤影,原本可獲得的千萬售電收入,更是無從說起。
“施工停止造成的損失,把Ralls逼上梁山了。”張晉蜀表示。
為什么是“中國”三一?
在摩根劉易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辦公室負責人Lucas Chang的印象中,雖然CFIUS審查過的案件數(shù)以百計,但大部分都能通過,只有不到十分之一會被叫停。
三一認為自己受阻最大的問題可能是“中國屬性”。因為除了中國投資者,被中止的項目周邊建有大量其他國家投資者所有的風場。這些風場有的使用丹麥生產的Vestas風機,有的使用印度資本所有的德國公司生產的Repower風機,但均未受到CFIUS的審查。
更讓Ralls不解的是,CFIUS以危害國家安全為名阻止了中資收購,但始終不曾闡明四個風電場究竟危害了哪項國家安全。
美國凱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Farhad Jalinous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CFIUS的慣常做法是運用法律條文分析外國投資者的背景、國籍。
“如果一個收購交易被禁止,要么是因為當事人本身有問題,要么是像這個案件一樣,項目的地理位置在政府看來非常敏感。而CFIUS有責任減輕(對國家安全的)風險。這個案件被交付總統(tǒng)有很大成分因為其中國屬性。”Farhad Jalinous說。
美國財政部在其聲明中急著撇清立場,表明Ralls案只是孤立事件,并無意阻止中國投資者。但在中國律師的眼中,“美國把中國視作最大的戰(zhàn)略競爭對手,所以三一及Ralls的中國屬性是此案的關鍵”。
三一集團向南方周末記者證實,2012年8月,在收到CFIUS的禁止令后,三一集團曾向中國外交部和商務部報告了相關事宜。
在美國目前正處在白熱化的總統(tǒng)大選之時,奧巴馬頒出總統(tǒng)禁令被視作是“毫無風險地白撿一個秀肌肉的機會”。
“歷史上,法庭一直非常尊重總統(tǒng)和行政部門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決定,法院對抗總統(tǒng)并質疑其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將十分令人驚訝。”Farhad Jalinous說。
那些淘金路上的吃虧者
訴訟結果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三一和Ralls仍堅持最后一搏。他們的遭遇在中國能源、資源企業(yè)海外淘金路上,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后一個。
在三一折戟美國之前,還有中國西色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西色”)和遠東金源在內華達州的金礦投資,同樣因為接近敏感地點被阻。不過,這兩家公司與Ralls的不同之處在于選擇“知難而退”,避免了被CFIUS否決的尷尬。
最典型的案例是2005年中海油競購優(yōu)尼科一案。當年美國國內的反對者稱優(yōu)尼科具備的軍民兩用深海探測技術可用于武器試驗,盡管中海油報價超出雪佛龍約10億美元,最終仍黯然出局。
數(shù)個失敗案例中,亦有幸運兒。2010年,鞍鋼參股美國鋼鐵公司的計劃遭代表美國鋼鐵業(yè)議員的聯(lián)合反對,理由是鞍鋼可能接觸到“美國國防基建所用新鋼鐵的生產技術和信息”。經過反復協(xié)商,鞍鋼最終成功獲得鞍鋼美國鋼鐵發(fā)展公司14%的股權。
在血淚斑斑的海外投資史上,觀察者提醒中國企業(yè),要買個安心,只有先向CFIUS申報,并把CFIUS放行作為完成交割的先決條件,以免像Ralls那樣先斬后奏,生米煮成熟飯,再被勒令退出。
摩根劉易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辦公室負責人Lucas Chang始終不認為CFIUS有專門針對中國企業(yè)的意圖,他認為在收購過程中,一定要事先跟CFIUS溝通,“以我個人的經驗,CFIUS很樂意跟投資者交流。”
國家氣候中心主任李俊峰則提醒中國新能源企業(yè),在走出去的時候,有三條紅線不能碰:“被認為”涉及軍事和國家安全的、涉及國家自然保護區(qū)的、以及當?shù)孛癖姀娏曳锤械摹?/p>
此外得先弄清楚自己是誰,“丹麥人、印度人能做的事,中國人不能做,我們迄今還是美國的假想敵。”對于那些蜂擁在海外投資路上的中國公司,顯然,只有小心,再小心。
(觀察者網綜合新浪財經、中國證券網、南方周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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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夏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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