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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勇鵬:拉斯維加斯槍擊案,一個美國式悲劇
關鍵字: 拉斯維加斯拉斯維加斯槍擊案美國憲法持槍權槍支政治全美步槍協(xié)會【美國當地時間10月1日晚,著名賭城拉斯維加斯,突然槍聲大作。造成至少50人死亡、200人受傷。根據現場目擊者的描述,槍手開了數百槍,槍聲時間長達5分鐘。
兇手是一位64歲的白人男子史蒂芬·帕多克,來自內華達州,此前并未在警方的監(jiān)視名單上。盡管事后IS宣稱對此次襲擊案負責,但遭到了美國政府的否認。
襲擊者的動機究竟是什么有待后續(xù)調查,但對于持槍合法的美國來說,這樣的慘案并不是第一次發(fā)生。人們不禁要問,為什么禁槍在美國如此之難?當槍支被不法之人利用,持槍合法化到底是保障了普通公民的權利,還是將更多人置于危險之中?
本文為復旦大學中國研究中心范勇鵬教授的一篇舊文,從美國社會對持槍權的爭議談起,梳理美國槍支合法化的歷史脈絡和現實困境,也許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剛剛發(fā)生的拉斯維加斯槍擊慘案。原標題為《槍患——一個美國的悲劇》,略有編輯?!?
拉斯維加斯槍擊案現場,圖片來源 @視覺中國
美國是槍的王國。全球6.5億支私有槍支,近一半在美國人手里。
美國社會飽受“槍害”之苦,特別是21世紀以來,槍擊事件頻發(fā),已經損害到普通市民的安全感。
英國政治哲學家霍布斯曾說,自然狀態(tài)下的人時刻面臨“橫死”的危險,所以才要組成國家。一個國家的首要任務,就是為國民提供安全的生存環(huán)境。在槍患橫行之下,美國顯然未能充分履行其國家使命。
基于自由主義價值觀,一些人喜歡強調槍支是公民抵抗政府暴政的工具,并以2014年美國內華州的牛仔武裝抗法事件為例。實際上,作為個人權利的持槍權背后,既有歷史的真實,也有觀念的虛構。美國憲法原義并未明確保障個人本位的持槍權,這種觀念的興起,其實是利益集團推動和自由主義意識形態(tài)建構的結果。
民兵:從義務到權利
現在,人們通常在“權利”的意義上談論持槍權。殊不知持槍權源自古老的英國民兵(citizen army)傳統(tǒng),而這意味著持有武器在開始必然是一種義務而非權利。
民兵是英國一種古老的習俗。據Abels Richard考證,阿爾弗雷德大帝時期(871-901年在位)確立了“子民皆兵”的原則。民兵要自帶武器裝備,是名符其實的“自干五”。此后,歷代國王都頒布法令要求民眾擁有武器參加民兵,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有《武器法》,亨利八世(1509-1547年在位)則頒法禁止游戲,要求父親必須為7至14歲的男孩購買弓箭,每位男性公民在14至40歲期間,都被要求擁有長弓。
到了伊麗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時期,現代民兵(militia)概念產生,用來描述“全民皆兵,保護國家”的概念。這種全民皆兵的軍事體制幫助英國取得了軍事上的勝利,同時也對王權形成了制約,由此促進了個人自由的發(fā)展,對英國憲政影響深遠。
進入16、17世紀,英國議會與王權斗爭激化。貴族與國王之間不斷內戰(zhàn),各種勢力都企圖控制民兵,并不時解除對方的武裝。在這個過程中,武器管制日趨嚴格,持有和攜帶武器越來越變成一種權利意識。
1642-1645年的第一次英國內戰(zhàn),就直接與民兵有關。1642年,議會提出《權利法令》以任命軍官控制民兵,遭到查理一世的反對,國王認為民兵應該歸他管。內戰(zhàn)爆發(fā)后,查理一世為打擊議會及其控制的民兵,曾試圖沒收公共彈藥庫并解除民兵武裝。內戰(zhàn)雖然以國王的失敗而告終,但這段經歷使民眾意識到使用手中武器的重要性。
此后,英國又經過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和反對斯圖亞特王朝的“光榮革命”,最終確立君主立憲體制?!巴馊恕蓖c瑪麗受邀登陸英國,即位國王并接受《權利法案》的約束。該法案第二部分第6條——“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wèi)起見,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置備武器”——對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影響很大。
至此,起源于日耳曼部落的持有武器的風俗,在英國演變成比較成熟的民兵權,從一種“義務”,逐漸發(fā)展成為一種“權利”。
持槍:集體權還是個人權?
英國人到北美殖民后,武器成了生存所需。他們需要用槍來狩獵、自衛(wèi)、攻擊印第安人,與其他國家的殖民者爭奪資源。弗吉尼亞、馬薩諸塞等殖民地政府都明確要求公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組建民兵。民兵體制在北美殖民地得到了長足發(fā)展,各地區(qū)相繼建立起民兵組織。槍和早期美國人的生活緊密聯系在一起。
美國“獨立戰(zhàn)爭”的第一槍就是因為英軍試圖收繳民兵的軍火庫而打響的。戰(zhàn)爭中,民兵發(fā)揮了重大作用,由于長期持槍,不少殖民者都是百步穿楊的“老槍”,讓英國正規(guī)軍十分頭疼。他們亦兵亦民,集結迅速,被稱為“分鐘人”(Minuteman)(美國多部關于獨立戰(zhàn)爭的史學名著都以《分鐘人》為標題)?!蔼毩?zhàn)爭”強化了攜帶和持有武器與個人權利和自由之間的聯系,持槍甚至被一些人視為一項自然權利。
在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上,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在民兵可以制衡常備軍這一點上達成了共識。最后通過的《憲法》文本規(guī)定,在需要鎮(zhèn)壓叛亂、擊退入侵時,國會有權征召和調動民兵,國會掌握民兵的組織訓練權,但各州擁有民兵的人事任免權。民兵的權利被一分為二,充分體現了在聯邦制下,聯邦權與州權的妥協(xié)和制衡。
但還是有人不放心。于是,在《憲法》通過之后又加入了第二條修正案,明確保障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由于當時在該修正案的內容和措辭上發(fā)生了激烈辯論,最后只好用了一種十分模糊的語言:“一支紀律優(yōu)良的民兵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并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這種語言模糊性為日后的分歧爭議留下了巨大空間,而最大的爭議就是,它是否保障個人的持槍權?
首先,圍繞修正案兩句話之間的關系產生了爭論——如果兩者是并列的,那么第二句就可以獨立解釋,自然有可能被解釋為包含個人權利。如果前者限制后者,那么,后者只應在“自由州的安全”這一前提下解釋。(美國《憲法》的不少中文譯本在兩句話之間加了“所以”或“故”等連接詞,顯然沒有嚴格尊重憲法文本的原貌。)
其次,后一句中的“人民”是一般意義上的人民,還是特指前款中所提到的“民兵”。如果是前者,個人基于自衛(wèi)需要而存在的自然權利不受侵犯;如果是后者,“民兵”這個集體所享有的權利與個人無關。
再次,“人民”這個詞本身指的是什么?是自由州人民的整體,還是也包括個人?如果嚴格作字面解釋,筆者更傾向于認為,作為集體概念的“人民”不應該包括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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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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